警车分为几种类型?
警车一共分为15种
1.警用巡逻车
巡逻车的主要功能是运送警察前往作业——比如录口供或者是拜访目击证人。巡逻车也会对紧急情况作出迅速反应,对潜在犯罪现象提出预警和警示的作用。
在香港,Van这种车型会被用作巡逻车。
2.警用应急车
应急车有点类似于巡逻车,但是规格要求更高,特别对速度有更高的要求。它主要是应对突发案件,所以得非常快才行,而且经常会携带特殊的器材,比如说枪械等武器。
在英国,每个地区一般只有一台这种类型的车,所以也被称为“地区车”。
3.公路巡逻车
公路巡逻车是为捍卫交通法规而存在的,因此,它的特点是拥有警车里速度最高的性能,保证能够追的上路面上几乎所有的车辆。车上搭载可以用来截停违规车辆的装备,比如各类破胎工具。
另外一个特点是它的声音警示系统非常响,能够被人从很远的距离就辨识到。雷达和镭射速度测试仪器以及交通控制标志也是必须的,比如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可以及时有效的控制住局面,避免更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
4.警用反恐防暴车
这类车型针对大型突发事件或者恐怖事件,配备重型装甲和重型武器,威慑力惊人,使用人员多为特警。比如美国的SWAT部门,就使用此类警车。
能快速针对突发事件作出反应,根据预案平息暴动,打击敌对分子。
5.多用途警车
有些警车经常同时兼任很多职能,这在警局人手不够,或者政府采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尤为常见。比如有些并不告诉的警车也会参与高速追捕堵截的任务。
6.警用SUV和皮卡
这两款车主要是应付越野和复杂路面存在的,在实际路段中用处并不太大,而且成本较高,所以并不常用。警犬是这两类警车经常配备的。
7.片警用车
这种车是标准的量产车,会有警车的标志和涂装,但不会有声音和警灯等警示器。让片警显示他们的存在,联络警民感情,运送他们上下班。
这种车不对紧急情况作出反应。除非有特别的指示。
8.隐形警车
有很多部门都有隐形警车,它们可以充当上面所述的任何一种功能,不过,频率更多的是交通和侦察用车。因为它们不容易被迅速辨认出来,所以可以很方便的观察犯罪分子,不至于使犯罪分子及早警觉而错失抓捕良机。
在美国,FBI和SS的许多车都是隐性警车,当然,这些隐性警车有特殊的标志,可以被政府相关人员辨认出来。有时候,一些隐性警车是真的没有政府特许牌照的普通车。
9.警犬运输车
这种车是专门运送警犬的。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Wagon或者Van,车厢内会经过改装,隔出一个个笼子。
10.救治车
这种车不同于救护车,只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才会用到这种,它们会配备急救工具。
11.监视车
监视车可以是有标志的,也有可能没标志。被用于搜集和记录犯罪证据。
车上搭载CCTV摄像头,警示那些“不正确”的做法。而没有警示标志的监视车,则不会把摄像头放在车顶,而是安置在隐蔽的地方。
这种车在英国非常的普遍。
12.稻草人警车
顾名思义,这种警车其实就是一伪装,用来吓唬那些不听话的“鸟”的。它们可能是报废的车辆,或者是模型车,甚至有可能是木头或者什么别的材料造的汽车架子,被装扮成警车的模样,放置在高犯罪率的地区,半遮半掩,让犯罪分子难辨真假,起到警示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的作用,而且还能节省警力。
在一些主干道、高速公路等地方,这个办法经常被用到。2005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就通过了相关法律:“政府部门的车报废之后,就要被制作成稻草人警车,然后被放置到主要路段上,继续起到降低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而且,这些车还得经常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防止失效。”
13.钓鱼车
这种车也很好理解,是专门针对那些偷车贼的。它们一般是盗贼经常下手的车型,一旦盗贼进入车厢内,警察就可以遥控关闭引擎和发动机,让钓鱼车瘫痪。
盗车贼就成了瓮中之鳖。
14.警用展示车
这种车一般不参与实际任务,只用于展示。它们一般是高性能或者改装车,有些是从犯罪分子手里没收来的。
有些时候,这种车也会成为卧底的重要工具,用以打入犯罪分子集团或者卧底年轻人飙车俱乐部等。
15.拆弹车
拆弹车经常是厚装甲车,配备拆弹器材,一次可运送多名拆弹团队成员。
公安~这种是公安局的,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车辆。
交警~这是警察的其中一个警种,负责路上交通安全管理的。
110~这是处理紧急情况的。
森林警察~这个是专门管理林业的。
铁路警察~这是专门管理与铁路有关的案件的。
以上这些单位,都有自己的警车。
15类警车。
警用巡逻车
警用应急车
公路巡逻车
反恐防暴车
多用途警车
警用SUV和皮卡
片警用车
隐形警车
警犬运输车
监视车
钓鱼车
很好理解,是专门针对那些偷车贼的。它们一般是盗贼经常下手的车型,一旦盗贼进入车厢内,警察就可以遥控关闭引擎和发动机,让钓鱼车瘫痪。
盗车贼就成了瓮中之鳖。
警车分为三种:警务用车、政法部门公务用车和公安专用号段车辆。警车是一种机动车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用于执行紧急职务。公检法司安都有警车,这是标准的警车,此外还有公路、城管、医疗、防火等也算是警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用于押解、运送罪犯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老式警车涂装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警车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
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
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用于押解、运送罪犯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警车包括:
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包括:
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巡逻车 应急指挥车 现场勘察车 警用摩托车 囚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