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管理条例65条内容是什么?
编辑:星期三 |
《化妆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内容如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停产停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
(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化妆品的;
(三)出租、出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四)转让、伪造或者出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
(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注销后,继续生产化妆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的;
(七)生产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非法添加物质或者超过限量使用的;
(八)生产未取得批准文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
(九)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检验、产品追溯、不良反应监测、召回制度的;
(十)化妆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停产停业或者迁移报告制度的;
(十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或者事件的;
(十二)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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