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二条释义?
编辑:星期三 |
生活运营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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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没收过期的化妆品,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合计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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